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(2010年修訂)》第十三章
第十三章 自 檢
第一節 原 則
第三百零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企業進行自檢,監控本規范的實施情況,評估企業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,并提出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。
第二節 自 檢
第三百零七條 自檢應當有計劃,對機構與人員、廠房與設施、設備、物料與產品、確認與驗證、文件管理、生產管理、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、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、產品發運與召回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。
第三百零八條 應當由企業指定人員進行獨立、系統、全面的自檢,也可由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獨立的質量審計。
第三百零九條 自檢應當有記錄。自檢完成后應當有自檢報告,內容至少包括自檢過程中觀察到的所有情況、評價的結論以及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。自檢情況應當報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。